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7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精神,决定对《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三条中“述职评议、个案监督”的内容。增加“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的内容。
二、将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三、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扯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也可以经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