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任军官、预选对象接到征召通知后,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报到。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赶到或者不能应征的,必须逐级书面请假报批。其中,不能按时赶到的,预任军官本人和所在单位必须报县(市、区)人武部和预备役团主官同意;不能应征的,除向县(市、区)人武部和预备役团报告外,还必须向所在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报告,并报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
预任军官、预选对象所在单位积极协助做好预任军官征召、管理工作。接到征召通知后,应当加强督促,搞好教育,为征召人员服役创造有利条件,帮助解决好后顾之忧。
第十五条 预备役部队收拢集结完成时限通常为:
团5至7天;
营3至5天。
第五章 请领、征用装备物资
第十六条 装备物资请领、征用的主要工作:
(一)专用武器装备物资的请领;
(二)军民通用装备物资的征用;
(三)装备物资的接收、配发。
第十七条 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所需专用武器装备物资由军队负责统一计划保障,平时应当根据编制和可能,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有计划地储备;所需军民通用装备物资一般从地方征用,平时预备役部队应当根据战时动员需要,拟制征用计划,明确品种、数量、质量,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报请市政府和军分区共同批准后,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预备役部队接到上级快速动员命令后,应当迅速请领、征用和接收武器装备物资:
(一)属军队保障的专用武器装备物资由预备役部队根据编制提出请领计划,由上级按计划送达预备役部队,或者按照上级安排,由预备役部队到指定地点领取。
(二)需从地方征用的军民通用装备物资,根据市政府和军分区共同批准的计划,由市、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将征用任务和要求下达到有关单位。被征用的装备物资应当确保其品种、数量、质量符合要求,由被征用单位送达指定地点。
(三)装备物资的接收,由预备役部队司令部会同后勤、装备部门组织实施,边接收、边分类建档、边组织配发。预备役部队集结前运达的装备物资,由当地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看管;预备役部队集结后运达的装备物资,由预备役部队负责接收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