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部队集结后的组织指挥、政治教育、军事训练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基本职责:
(一)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军事指挥机关和预备役部队抓好预任军官的选配、征召、管理、转服现役、调整补充和奖惩等工作落实;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宣传教育部门。在国防动员委员会协调下负责开展国防教育工作;搞好政治动员工作,动员预备役部队官兵积极参军参战,动员全社会支持、保障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顺利实施;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三)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提出保障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所需经济动员规划方案;组织、编制、下达经济动员计划、任务;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四)经贸部门。在国防动员委员会统一协调下,组织实施其管理范围内的民用产品的征用、征购工作;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预备役官兵转服现役的政治复查工作;组织特殊情况下的交通管制;负责查处打击妨碍和破坏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各种违法活动;组织防奸保密和信息安全保障;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所需补助经费;会同经贸部门制定征用军民通用装备、物资补偿标准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征用补偿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七)交通部门。负责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交通运输各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管理范围内交通工具、设备的征用工作;协助公安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交通管制;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八)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医疗卫生保障预案和实施计划,组织预备役部队官兵转服现役的体格复查工作;组织实施其管理范围内医疗设备、药品的征用工作;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九)民政部门。负责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拥军优属工作;会同预备役部队整理预备役官兵转服现役的档案工作;协助搞好战时政治动员工作;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十)粮食管理部门。负责提出粮食保障计划;拟制粮食储备和支前方案;负责粮食储备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保障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粮食供应;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十一)通信和邮政管理部门。拟制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通信和邮政动员计划和动员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通信和邮政专业保障;组织实施其管理范围内的军民通用装备的征用工作;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传达部署任务
第九条 预备役部队接到上级快速动员预先号令后,应当在赣州军分区的指导下,迅速开展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