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基本职责:
(一)贯彻有关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和上级的命令、指示;
(二)起草有关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向当地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提出实施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建议意见;
(四)平时将列入征用的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所需装备物资落实到具体单位,战时协调地方有关部门搞好装备物资征用工作;
(五)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与机动在本地区的通信联络、交通运输、物资油料、医疗卫生和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六)协调地方有关部门打击危害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与机动的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七)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预备役官兵家属的优抚工作;
(八)协调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拥军支前和政治动员活动,保证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与机动工作顺利完成。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基本职责:
(一)向当地地方党委、政府提出完成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任务的建议意见。
(二)根据上级动员命令,会同有关部门拟制本级动员命令;按照预备役部队编制的人员,向预备役官兵及其所在单位下达征召通知;负责有关单位迅速组织预备役官兵按规定时间、地点报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办理官兵转服现役手续;对未能征召的预备役官兵,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三)根据预备役部队需求,制定预任军官征召方案;对未能征召、专业不对口的预任军官,负责及时进行调整补齐。
(四)组织民兵配合预备役部队搞好快速动员中的有关勤务保障。
(五)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预备役部队战时军民通用装备物资的征用工作。
(六)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处理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善后事宜。
第七条 预备役部队基本职责:
(一)拟制快速动员实施方案、保障计划和集结命令,提出官兵调整补充意见。
(二)配合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组织部队收拢集结,做好部队集结中的保障工作。
(三)负责军队供应的武器装备和物资的请领;配合国防动员委员会做好征用装备物资的接收、配发和质量检测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转服现役人员和征用装备物资、器材的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