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设备被征用后,应当张贴(悬挂)预备役部队征用标志,服从预备役部队的管理和调遣。完成任务后,应当交回征用标志。
(五)工程设备被征用期间,凭军分区制发的征用通知书和预备役部队征用标志,优先通行,并免缴过桥、过路费、停放费和其他收取的附加费。
第十一条 修理设备征用:
(一)修理设备征用由市交通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列入征用的修理设备必须建立档案,填写修理设备档案,一式三份(团、所、交通局各一份)。
(三)列入征用修理设备应当品种数量齐全,型号统一、技术性能良好。需报废、更新、转卖的,权属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报废、转卖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向组建地交通局报告,并将更新的修理设备相关资料同时上报。
(四)修理设备被征用后,应当张贴(悬挂)预备役部队征用标志,服从预备役部队的管理和调遣。完成任务后,应当交回征用标志。
(五)修理设备被征用期间,凭军分区制发的征用通知书和预备役部队征用标志,优先通行,并免缴过桥、过路费和其他收取的附加费。
第十二条 军需粮秣征用:
(一)军需粮秣征用由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团机关、直属队军需粮秣由市粮食局负责征用,各营军需粮秣由所在县(区)粮食局负责征用。
(二)列入征用的军需粮秣按大米25千克/袋、面粉20千克/袋、食油10千克/桶的标准包装,按数量要求进行储备,建立和完善征用粮秣专用储备库。
(三)储备的军需粮秣应当定期更换,确保质量,防止变质,登记造册,存档一式三份(团、营、粮食局各一份)。
第十三条 医疗器材、药材征用:
(一)医疗器材、药材征用(简称医疗器材)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团机关、直属队医疗器材由市卫生局负责征用,各营医疗器材由所在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征用。
(二)列入征用的医疗器材,应当按标准、数量及要求进行储备,建立和完善征用医疗器材专用储备库(室)。
(三)储备的医疗器材应当根据有效期限,由被征用单位定期更换,确保质量,防止变质、失效,登记造册,存档一式三份(团、营、卫生局各一份)。
第十四条 油料征用:
(一)油料征用由市石油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团机关、直属队油料由市石油公司负责征用,各营的油料由所在县(市、区)石油公司负责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