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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预备部队战时军民通用装备物资征用办法(试行)

  第七条 预备役部队根据市政府和赣州军分区共同批准的装备物资征用计划,会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以及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对已征用的装备物资进行核定、签字确认,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车辆征用:
  (一)车辆征用由市交通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团机关、汽车连车辆由市交通局负责征用,其他各营、司直属队车辆征用由驻地县(市、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列入征用的车辆必须建立车辆档案,填写车辆档案一式三份(团、营、交通局各一份)。
  (三)列入征用车辆应当配套齐全,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需报废、更新、转卖的,权属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报废、转卖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向县(市、区)交通局报告,并将更新车辆的相关资料同时上报。
  (四)车辆被征用后,应当张贴(悬挂)预备役部队征用车辆标志,服从预备役部队的管理和调遣。完成任务后,应当交回征用车辆标志。
  (五)车辆在被征用期间,凭军分区制发的车辆征用通知书和预备役部队征用标志,优先通行,并免缴过桥费、过路费和停车费和其他收取的附加费。
  第九条 渡河器材征用:
  (一)渡河器材征用(主要指民船、舟艇和水上救生器材)由市交通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列入征用的渡河器材必须建立档案,填写渡河器材档案,一式三份(团、营、交通局各一份)。
  (三)列入征用渡河器材应当品种数量齐全,型号统一、技术性能良好。需报废、更新、转卖的,权属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报废、转卖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向县(市、区)交通局报告,并将更新的渡河器材相关资料同时上报。
  (四)渡河器材被征用后,应当张贴(悬挂)预备役部队征用标志,服从预备役部队的管理和调遣。完成任务后,应当交回征用标志。
  (五)渡河器材被征用期间,凭军分区制发的征用通知书和预备役部队征用标志,优先通行,并免缴水上航道管理费和其它收取的附加费。
  第十条 工程设备征用:
  (一)工程设备征用由工兵连组建地交通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列入征用的工程设备必须建立档案,填写工程设备档案,一式三份(团、连、交通局各一份)。
  (三)列入征用工程设备应当品种数量齐全,型号统一、技术性能良好。需报废、更新、转卖的,权属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报废、转卖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向组建地交通局报告,并将更新的工程设备相关资料同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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