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预备部队战时军民通用装备物资征用办法(试行)
(已经2003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二OO三年九月二十日以赣州市政府令第23号公布)
第一条 为做好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的装备物资保障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暂行办法》和《
江西省国民经济动员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民通用装备物资(以下简称装备物资)征用,是指预备役部队对战时快速动员所需的装备物资(如通用车辆、渡河器材、工程设备、修理设备、军需粮秣、医药器材、油料、营房设施等),向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装备物资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性使用和征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逃避征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军民通用装备物资征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装备物资征用应当坚持统一计划、就地就近、保证质量、均衡负担的原则。
预备役部队平时应当会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国防动员委员会或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装备物资动员潜力调查,建立预征装备物资档案;并应当按编制标准和战时快速动员需要,拟制好装备物资征用计划,明确品种、数量、质量,由市、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协调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进入战时快速动员阶段,应当根据上级战时快速动员命令,及时调整和补充征用计划报市国防动员委员会。
第五条 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将计划转报市政府和赣州军分区共同批准后,及时向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下达。
第六条 在市、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统一组织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应当将列入征用的装备物资品种、数量落实到所属具体单位和个人,明确质量标准、集中时限和送达地点。
有征用任务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将已征用的装备物资按时送达到指定地点,认真核查征用装备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并详细登记,统一编号,做好交接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