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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申请发布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设施、场地使用权证明;
  (四)广告合同;
  (五)广告样稿;
  (六)确认户外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的广告,广告发布者还应当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经营资格审核,符合广告经营条件的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表》;
  (二)申请人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经营资格审核后,报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审核,并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核发设施、场地使用权证明;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人取得设施、场地使用权后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核准手续,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户外广告的登记编号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时发布。
  户外广告登记后,3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张贴印刷品广告,应当持有有关证明文件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简易登记,注明有效期,到公共广告张贴栏张贴,张贴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需要变更登记内容或者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悬挂、张贴户外广告。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申请或者户外广告内容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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