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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七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清晰、规范、准确。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第八条 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并以一定形式予以公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应当包括广告设施的设置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还应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才能予以公布。
  第九条 市容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负责办理相应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及监督管理。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设施形态、规格、设置地点、朝向、时间等;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明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合同等;
  (五)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安全证明材料。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者将申报材料提交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审查;
  (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联合审批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三)经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手续。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重要场所、主要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应当由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出让方案,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
  广告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视同已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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