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政府令
(第24号)
《赣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赣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下列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牌装置、橱窗、广告架等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彩旗、彩虹门、条幅、布幔等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
(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
(五)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
(六)在户外发布的其他广告。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本市城镇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及监督管理;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市政、园林、公安、交通、环保、气象和飞行管制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户外广告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或者不正当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