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政府令
(第26号)
《赣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2003年12月30日赣州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元月二十九日
赣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体现对老年人的关怀,促进本市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市、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老年人优惠待遇落实的督促检查和协调。
第三条 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绿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㈠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㈡在市、县(市、区)和乡(镇)公立医院就医,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
㈢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㈣免费进入城镇公园;
㈤老年人对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获得法律服务,但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㈥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村内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的劳务。
第四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本市范围内除享受第三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㈠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色),进入旅游景区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场所,免购门票;
㈡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色),在市、县(市、区)和乡(镇)公立医院就医,免交普通挂号费;
㈢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色),白天到市、县(市、区)和乡(镇)属影剧院观看电影、录像或者本市剧团的商业演出,票价减半;
㈣凭《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色)免费乘坐市、县(市、区)城区公共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