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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由项目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将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10%的建设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作为建设启动资金和代建单位签订各项合同的保证金。其余工程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可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代建单位应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分阶段用款计划和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根据跟踪评审意见或财政现场代表的审核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的包干投资额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报协调小组批准后予以调整。
  (一)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避免安全隐患的重大设计调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五)其它不可预见因素。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三十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决算经审核批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如工程决算比合同约定投资概算有节余的,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节余在批准概算的2%以内的(含2%),节余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留用。节余超过批准概算2%的,节余资金超过2%部分的30%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留用,70%部分上缴财政,用于当年建设项目支出。
  突破批准概算,但不突破批准匡算的超支资金,50%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承担,50%按原出资渠道解决。
  突破批准匡算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承担。
  经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形成的节余或超支除外。
  第三十一条 项目代建单位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致使代建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其项目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超支资金全部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负担。为达到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而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代建单位自行负责。其他相应的责任及经济处罚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 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而不能按照合同工期交付使用的,应在代建合同中明确责任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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