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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中提出对代建单位的资质和经验要求,协助招标选择代建单位;
  二、参与或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参与项目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对代建单位的资质和经验要求,协助招标选择代建单位;
  三、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参与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四、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提出资金拨付建议;
  五、参与工程交工与竣工验收。
  第十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应的资质条件;
  四、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原则上不能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施工图设计;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选择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的单位;
  三、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四、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定期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六、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按批准的资金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期间行使项目建设单位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代建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协调小组确定需要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代建方案和方式,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中要提出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审定招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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