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议(2007年修正)


  三、积极探索和运用各种法定的监督形式,不断提高司法监督工作的水平。司法监督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来进行,集体行使职权。要进一步改进常委会听取司法机关工作汇报的方式方法,有计划地安排听取有关司法机关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必要时,也可委托常委会的司法监督工作机构听取某项工作的专题汇报。要督促司法机关落实整改意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反馈整改情况。

  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常委会可作出决议交司法机关执行。有关司法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改进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对检查评议、代表视察、人民群众申诉控告以及来信来访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事)件,常委会可交司法监督工作机构进行调查。也可根据情况,要求有关司法机关依法纠正,并报告结果。

  要运用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等法定监督形式开展监督工作,对个别重大典型违法案(事)件的监督情况及结果,可通过新闻媒介公之于众,不断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实际效果。

  四、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司法监督的实效。突出重点,是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的重要一环。要针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司法监督工作,要特别注意抓住司法机关少数工作人员存在的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的司法不公问题进行监督,促使司法机关纠正错误、改进工作、完善制度。要把监督权与任免权结合起来,把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与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结合起来。通过监督,起到教育、警示和惩戒的作用,以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推动司法队伍建设。

  五、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组织建设。要加强对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以适应人大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与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及时指导和帮助下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机构要为常委会依法行使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要依照《河南省信访条例》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