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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议(2007年修正)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议
(2003年11月28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日根据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发布的《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议〉的决定》修正)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司法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特作如下决议:

  一、切实提高对司法监督工作的认识。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强执法和监督,确保法律的严格有效实施;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这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近年来,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促进了司法公正。但是,司法监督工作也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近些年来,司法不公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加强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法为民,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司法监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既要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做到职责、工作到位;又要运用多种监督形式,确保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取得应有的实效。

  二、搞好地方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司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司法监督工作机制,促使人大司法监督活动经常化、法制化,是搞好司法监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多渠道进行立法论证,加强司法监督立法工作。要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司法监督的行为和程序,明确司法监督的方式和责任,为司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供条件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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