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奖励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二、鼓励企业和产业集群式发展
  1、扶持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集群规划目录的企业和项目。
  (2)落户在市确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园(区)、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和项目。
  (3)围绕主业、实施上下游配套、延伸产业链的企业和项目。
  2、扶持政策。
  (1)按有关政策优先保证优惠供地,或根据企业要求,建设符合企业生产条件的标准厂房,以优惠价提供使用。
  (2)保证国家、省和市相关优惠政策得到落实,优先帮助企业申请专项政策扶持。
  (3)企业所有缴纳的政府性基(资)金及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市政府扬府发[2006]134号文《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4)企业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其家属随从就业的,由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安置;子女随从入学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就地入学,免收借读费。
  (5)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具体奖励标准和期限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财力状况确定。
  以上关于鼓励企业和产业集群式发展的扶持政策均由项目所属的县(市、区)级政府负责落实并承担相应义务。
  十三、设立组织推进奖
  设立市“双创”和“三重”工作组织推进专项奖励基金,对全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奖励。
  十四、申请办理程序
  1、属于落实国家和省已有政策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2、属于我市新设的鼓励政策、由市和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支付的奖励、贴息、补助项目的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同资料已经齐全。
  (3)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审查后的申请资料,对各项奖励、贴息、补助的资金进行审核。
  (4)每年6月、12月,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有关项目的初审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7天。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