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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奖励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技改贴息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条款执行,不重复享受。
  八、对博士后奖励
  1、奖励条件。
  有博士后进站(中心)工作,已按合同完成成果研发、成果已应用于产业化并产生效益,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
  (1)研发成果已完成,奖励5万元。
  (2)研发成果已应用于小批试产,奖励8万元。
  (3)研发成果已应用于批量投产,奖励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等设站(中心)批复。
  (2)企业与博士后签订的合同。
  (3)研发成果生产应用情况。
  九、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购置物业、汽车进行补助
  1、补助条件。
  (1)年薪超过30万元(含)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年薪包括工资、奖金等收入,不含个人资本投资收益等其它收入。
  (2)申请人以本人名义新购置了非经营性物业或汽车(享受一次)。
  2、补助标准。
  由申请人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其所缴房产契税或车辆购置附加税的50%给予补助,总的补助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从2006年1月1日起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市(县)地方留成额,每年的节余部分可用于以后年度购置物业或汽车的补助,但时间不超过三年。
  3、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纳税证明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购置物业的产权证明或汽车的行驶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交纳的房产契税或车辆购置税证明及复印件。
  十、鼓励企业创品牌
  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按1:1配套。
  1、奖励标准。
  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5万元,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万元。
  2、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或省质监、工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名牌、商标证书。
  十一、鼓励专利申请
  对于符合《扬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具体标准及申报资料按《扬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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