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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奖励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1)企业近两年内无违法和其它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对市确定培育的50-100亿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采取百分考核的办法确定是否予以奖励。
  (3)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有增有减时,应分别计算分税项的地方留成,相互抵算后,按净增加的地方留成计算奖励金额。奖励资金:县(市)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负担,市区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摊。
  (4)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
  五、鼓励新产品产业化
  1、奖励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属扬州市首次研制并投产。
  (2)产品于申报奖励年度获得专利授权或已评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
  (3)该产品当年含税开票销售在1000万元以上。
  2、奖励标准。
  根据新产品销售收入和新增税收确定奖励金额,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按1:1配套。
  (1)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上、新增税收3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25-30万元。
  (2)销售收入1亿元(含)-2亿元、新增税收2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20-25万元。
  (3)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新增税收15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5万元。
  (4)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5000万元、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1)专利授权证书、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国家重点新产品批准文件(证书)。
  (2)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新产品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3)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该新产品当年入库税金证明。
  六、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创新研发机构
  1、奖励条件。
  年度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共性及关键技术平台、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按1:1配套。
  2、奖励标准。
  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国家、省相关部门批准认定的文件。
  七、鼓励企业增加有效投入
  (一)列入国家和省各类工业科技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给予配套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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