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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施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意见

  4、审计部门应将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是否准确完税作为必审项目。财税部门应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征收结果及时反馈审计部门。
  5、财税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因相关单位违规行为导致税收流失的,应向相关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传递该单位违规信息,相关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财税机关;财税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公安机关应当与财税机关加强协作,加大力度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配合财税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进行阻止出境。
  7、银行业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配合财税机关依法实施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工作。
  8、法院在宣布企业破产后应及时通知财税机关进行债权申报,对财税机关依法提请的强制执行申请,应积极实施。
  9、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手续时,凭财税部门向纳税人发放的相关纳税通知书,待受让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后,国土部门方可办理出(转)让手续。
  10、海关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进行反避税情报交换工作中的信息比对以及有关政策业务沟通。
  11、工商部门办理纳税人工商登记注销时,协助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12、海事部门进行船舶检验时,应查验相关发票,无合法、有效发票的不得发放船舶检验合格证明。
  1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财税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实,依法处理;财税机关对被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应当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
  (四)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绩效评估机制
  1、绩效评估方式:绩效评估工作由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评估对象为已明确职责的部门,绩效评估采取平时抽查和年底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
  2、绩效评估内容:
  (1)相关部门、单位涉税信息传递情况;
  (2)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
  (3)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综合管理职责情况;
  (4)相关部门、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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