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事客货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出租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交通、建设、公路管理部门或税务师事务所代征。
(3)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契税除外),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在确认发证时代征。
(4)水利施工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款时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水利部门代征。
(5)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代征。
(6)房屋租赁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公安代征,家庭装修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公安、房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代征。
(7)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或者单位房屋装修装饰业务的外地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建设部门代征。
(8)各集贸市场内的零散税收,可委托市场管理部门代征。
(9)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税收,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相关机关、单位、个人代征。
2、税务机关要按规定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受托方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3、受托方代征税款时,必须出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并开具完税票证。受托方不出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或不开具税收完税票证的,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代征税款。
4、受托方应当依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三)密切部门联合执法,建立缜密的协税护税网络
财税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堵漏增收,依法组织税收收入,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或者取代财税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保障地方经济的发展。联合执法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管理,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理范围,并逐步扩大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行业和范围,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税务机关推广税控装置;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2、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有效发票或纳税凭证。否则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使用权、产权的过户手续。
3、房屋、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有关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不得为扣押、查封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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