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统计部门提供地区生产总值及构成,工业生产情况,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批发零售贸易业情况,财政收支情况,存贷款情况,物价情况,人民生活日常劳动工资情况,相关地区比较情况等涉税信息。
(27)物价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并提供相应收费许可证发放情况等涉税信息。
(28)残联提供《残疾人证》发放情况等其他涉税信息。
(29)国税部门提供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情况,门临发票开具及税收定额核定情况等涉税信息。
(30)审计部门提供涉税审计信息、涉税审计结论、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审计发现的涉税线索等情况。
(31)司法部门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批准信息。
(32)银行业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财税机关提供相关纳税人的存款资料等情况;人民银行依法协助财税机关查询相关纳税人的开户情况。
(33)海关部门应及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上报海关总署,以便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反馈地方税务部门,并积极帮助税务部门鉴别和核对出口退税报关单。
(34)商贸部门提供煤炭经营、典当行业、拍卖行业的许可证的发放信息、酒类经营备案登记信息以及生猪屠宰管理的有关信息。
(35)粮食部门提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名单和其他粮食企业名单以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变更、改制信息。
(36)供电部门提供有关纳税人的用电信息。
(37)外汇部门提供非贸易项下售付汇凭证管理,出口收汇核销信息。
(38)交通部门(地方海事)提供船舶检验的信息。
(39)烟草部门提供烟草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信息。
(40)盐业部门提供盐业经营方面的有关信息。
(41)地税部门提供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的增减变化情况、经营情况以及税款征收信息。
(42)法院、检察院提供案件涉税信息。
(43)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财税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积极配合财税机关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二)规范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工作,建立社会化征收体系
1、委托代征、代扣、代收工作是实现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手段,财税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委托代征的税收主要包括:
(1)拥有并使用车辆、船舶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公安(车辆检测)、交通、海事等部门在年检时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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