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措施
(一)明确涉税信息交流职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1、地方各级政府应积极支持财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并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建立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格式、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实现涉税相关信息的共享。
2、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定期向财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以便财税部门更好地掌控税源信息,加强征管。
3、各部门提供的有关涉税资料只作为财税机关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等的参考信息,不得作为强制纳税或收费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涉税信息向社会公布,不得用以进行任何损害企业、单位或个人利益的活动。
4、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分别履行如下职责:
(1)发改委部门提供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进度情况,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重大产业储备项目等涉税信息。
(2)经贸部门提供年度重点骨干企业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总体情况、投资规模、投资进度、技术改造项目预计新增效益报告表等涉税信息。
(3)外经贸部门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境外单位或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情况,招商引资项目的有关信息、出口统计表等涉税信息。
(4)工商部门提供工商登记情况,主要是各类企业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以及年检等涉税信息。
(5)质监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检验情况,锅炉检测等涉税信息。
(6)教育部门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举办各种民办学校的登记情况、每年年初提供知名学者和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登记情况等涉税信息。
(7)科技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双密企业)名单、省级以上创业服务中心、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和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登记情况,专利、技术转让情况等涉税信息。
(8)公安部门提供办理过“外国人居留许可”以及华侨、港澳台人员暂住手续的在扬就业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居民信息等情况,车管所接受各驾培学校为学员报名驾驶的信息,车船使用、车辆注册挂牌登记、经营性停车场注册、暂住人口居住、房屋租赁情况、涉税案件信息、税务机关移送案件反馈信息及个体户、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等涉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