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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施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施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意见
(扬府发〔2006〕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加强税收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目标
  社会综合治税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加快电子政务的步伐,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建立完善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依靠征管方式、征管手段的创新,夯实税收管理基础,加强税源的源泉控管,着重解决财税部门单一治税,社会涉税信息不对称,税源控管特别是部分行业、部分税种税源控管难以到位的问题,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
  二、社会综合治税的主要内容
  社会综合治税内容: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下,推动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协税护税,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按源头控管、方便征管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主要方式,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体系,使财税部门更加有效地控制税源、掌握税基,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控管和征收管理并举的转变。
  三、社会综合治税的组织体系
  (一)建立由各级政府牵头,财税部门具体组织,政府相关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设在市财政局。
  (二)各级地方政府是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者,负责组织、协调社会有关各方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并对各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各级财税机关是税收业务主管部门,应为地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供政策宣传和业务支持;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是社会综合治税的主体,应树立大局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三)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重大问题,研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举措和办法,以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序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可以通过联合发文、委托协议等方式对相关单位的协作内容、方式、要求、责任进行明确;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结合实际情况,深入研究,不断完善信息传递的手段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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