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修编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批后组织进行;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调整由市规划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分为方案、纲要、初步成果、公开展示、成果、上报审批六个阶段:
(一)方案阶段。投标单位提交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优选设计方案。
市规划部门应当向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方案的优选过程和优选方案。
(二)纲要阶段。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修编和调整,设计单位应当在优选方案的基础上,做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纲要,报请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城市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由设计单位做出专题报告,经市规划、发展计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核定。
(三)初步成果阶段。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修编和调整,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纲要论证意见和城市建设用地、人口规模的核定结果,深化作业,形成初步成果,由市规划委员会组织评审。
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调整在方案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成果,提交市规划委员会组织评审。
(四)公开展示阶段。初步成果经评审后,市规划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开展示其主要内容,并组织听证会,征询公众意见。经公开展示被否决的,应当重新设计。
(五)成果阶段。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评审和公开展示征询的意见,完成规划成果。
(六)上报审批阶段。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成果,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近期建设规划修编和调整成果、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调整成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决策程序或者执行程序,擅自决定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擅自决定调整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以及城市设计的,必须追究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