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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规定

赣州市政府令
(第28号)


  《赣州市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赣州市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规划严肃性,保证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依法进行、规范操作,保障城市规划正常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赣州市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
  第三条 赣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城市规划进行修编和调整。
  第四条 赣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和赣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修编和调整范围

  第五条 城市规划修编,是指对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进行重大变更。
  第六条 下列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内容重大变更的,属于城市规划的修编范围:
  (一)上一轮规划到期,需要重新编制规划的;
  (二)本轮规划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需要修改规划的。
  第七条 城市规划调整,是指对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内容作局部的改变。
  第八条 下列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改变,属于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调整范围:
  (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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