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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九条 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拆迁范围和拆迁方式;
  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
  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并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需要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详细规划,不符合详细规划或者该拆迁范围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准予延期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延期申请仅限1次,并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不得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日内,在拆迁地段张贴房屋拆迁公告,同时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拆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拆迁人;
  拆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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