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政府令
(第30号)
《赣州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4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赣州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
《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为粮食、棉花、油料(木本油料除外)、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等干果除外)、茶、花卉(木本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农作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和省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农作物。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和种植业发展的需要将农作物良种选育、试验、生产、更新、推广列入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种子管理机构与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急需,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贮备管理、贮备库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对种子贮备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