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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十二)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破损、内容不健康或者未按规定时限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影响城市市容的,罚款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十三)火车、汽车进入市区,船舶进入市区河道,向铁路两侧、城市道路及河流倾倒废弃物的,罚款100元。
  第四十一条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或者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凡不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侵占、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按拆迁方案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损坏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立车辆清洗站(场),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其改正和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公务,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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