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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第三十七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站、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市(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公共厕所、果壳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小区建设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果壳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化粪池应当便于抽运和进出车辆。
  第三十八条 工程施工工地或者临时搭建用房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容器和粪便容器。举办大型户外活动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在活动地点设置临时厕所和果壳箱,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第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应当限期改造。达到国家二类以上设计标准的公共厕所,可以收费,收费标准需报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的,罚款5元;
  (二)乱扔动物尸体的,罚款25元;
  (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罚款25元;
  (四)从楼内向外抛废弃物的,罚款25元;
  (五)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10元;
  (六)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罚款25元;
  (七)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50元;
  (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罚款50元;
  (九)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但最高不超过500元;
  (十)建设工地不设围档和建设冲洗设施,进出口路面不硬化,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以及工程施工阻塞垃圾粪便运输的,罚款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十一)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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