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赣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由储备粮承储单位向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解决。在费用、利息补贴落实后,农业发展银行按照计划及时足额提供储备粮收购资金贷款,并按照有关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负责实施信贷监管。贷款利率执行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储备粮贷款利率的规定。
  第七条 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不得与非储备粮和其他储备粮混存。
  第八条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规模承储、仓房集中、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择优选定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储企业,并签订承储合同。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与承储储备粮相适应的仓库设施、粮情检测和化验设施,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储存业务能力。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仓廒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变动储备粮储存地点;
  (四)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帐实相符、管理规范,及时向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五)按照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的入库和出库的通知要求,按时组织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
  (六)不得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参照中央储备粮实行计划管理。稻谷3年为一轮换周期,原则上每年轮换三分之一,但3年必须全部轮换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轮换周期,提前进行轮换。储备粮的轮换,根据所储存粮食的入库时间,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储存粮食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
  储备粮轮换计划由承储单位向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每年第一季度,由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轮换计划,并与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计划,承储企业组织实施轮换。储备粮的架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超过架空期的储备粮费用,财政部门不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 购入地方储备粮,由承储企业在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采取招标或者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粮食收购价格,由同级政府确定。购入的储备粮,应当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