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政府令
(第32号)
《赣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赣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根据国务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和稳定本地粮食市场,应付发生重大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
第三条 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属市、县两级政府。市本级储备粮和各县(市、区)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分别由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粮源及调控粮食市场需要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确定。储备粮由市、县两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收代储,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动用。
第四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和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真实,储粮安全。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总体布局的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审核认定承储单位的资格,制定储备粮的轮换方案,监督和检查本级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库存状况。
第五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储备粮储存规模,在每年政府财政预算或其他渠道中安排本级储备粮的所需费用。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按照中央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标准执行。储备粮存储期间,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常损耗和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失,由本级财政负担。储备粮轮换期间的费用、利息补贴,照常计补。财政部门应按季预拨储备粮的各项费用资金,年度终了后结算,并负责监督费用资金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