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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总工会关于《南宁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登记造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职工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记录、编号、造册。

  (二)调查取证。指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现场如实记录,经用人单位核阅后,由调查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签名盖章,用人单位拒绝盖章的,应当在记录上注明。

  (三)要求整改。对比较简单、容易改正的问题,可以口头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对比较重大的问题,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

  (四)复核。整改期满,应当进行复核。用人单位改正的,予以结案;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机关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建议对违法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对工会提出的建议,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处理,并及时答复工会。

  五、监督责任

  工会在实施劳动法律监督中负有以下责任:

  (一)参与劳动法律法规执法情况检查。

  (二)调查处理劳动争议事件。对发生在基层的劳动争议事件,工会有权进行调查处理,把矛盾解决在基层,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三)督促相关部门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工会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要求其改正。问题严重的,及时向劳动监察等部门通报,并要求查处,必要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支持职工对用人单位严重违法案件进行控告。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经调解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通过法律援助等途径,支持职工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举报、控告。

  六、监督措施

  (一)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帮助解决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和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市委领导下,市总工会要与政府、企业积极沟通,会同劳动行政部门、企业联合会代表,建立和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妥善处理劳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协调劳资双方的权利平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三)建立和健全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机构。市、县(区)总工会、开发区工会要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乡镇(街道)、社区、行业工会要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基层工会(含企业工会)依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形成三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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