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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总工会关于《南宁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总工会关于《南宁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府发〔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总工会关于《南宁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南宁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意见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监督原则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政主导原则。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开展。

  (二)坚持依法监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权和监督内容组织实施。

  (三)坚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则。工会在维护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四)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实施监督。

  (五)坚持依靠群众原则。依靠职工群众,协调社会各方力量,推动形成群众化、社会化的监督维权格局。

  二、监督内容

  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遵守国家有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保障规定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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