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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7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的议案,认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自2000年5月27日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颁布后,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职务等形式和手段。因此,决定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本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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