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政府令
(第33号)
《赣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12月3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赣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两级政府在其法定权限内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能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实施细则”、“通告”。
市县两级政府制定的针对行政系统内部的管理规定、工作意见或者制度,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对特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两级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或者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可以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自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地的实际情况有较强的针对性,具有可操作性;
(四)结构合理,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制作要求。
第五条 市县两级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本级政府需要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