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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

  (三)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情况;
  (四)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情况,结余资金的真实性和分配、使用的情况;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标准、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
  (六)建设资金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七)税、费缴交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证。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审计机关人员为主,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八条 对国家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作出的内部审计结论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审计机关有权抽审,结论不一致的,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准。
  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在进行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监察机关报告。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财政部门对该国家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批后2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向审计机关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资料,提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及收齐竣工决算资料后,15日内确定是否将该国家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列入审计计划,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并下达审计通知书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审计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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