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政府令
(第34号)
《赣州市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4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赣州市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
(六)委托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管理的社会捐建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七)其他国家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
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房管、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 本市的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都应当纳入审计计划管理;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都有依照法律接受审计,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二)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