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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即委托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方式;
  (四)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双方当事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其它条款;
  (十一)签约日期。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用统一格式的流转合同文本,共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分别报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备案一份。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政府申请合同鉴证,但乡(镇)政府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鉴证。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人应出具书面委托书;
  (二)被委托人应在收到农户委托申请书后15日内,告知委托人是否同意接受委托,并在同意后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三)被委托人应在接受委托后15日内,将委托人、流转土地等基本情况以公告形式向村内外发布,接受有意受让者的咨询和书面申请;
  (四)被委托人在公告截止时间到期后,应及时召集委托人和受让人采取协商或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流转方式、时间及价格,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委托人特别授权,在满足委托流转条件的情况下,被委托人可直接与受让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二十二条 村(组)预留的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机动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以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承包合同收回的连续弃耕抛荒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承包地的流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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