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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赣州市政府令
(第36号)


  《赣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赣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下统称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根据《江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本市各类机关、事业、企业和农村中的全国、省、市劳动模范。
  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命名表彰,本市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赣州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市的劳动模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命名表彰总体工作方案;
  (二)审核授予或者取消的市劳动模范名单;
  (三)审核全国、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
  (四)研究拟制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市评委会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市总工会,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
  (二)筹备召开全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
  (三)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市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建立劳动模范的动态管理制度,接待和处理有关劳动模范问题的来信、来访;
  (四)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
  (五)完成市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
  市级劳动模范评选、命名表彰必要的工作及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给予解决。

第二章 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六条 每届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名额及推荐人选的比例,由市评委会提出推荐、评选、命名表彰总体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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