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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商场、贸易市场、娱乐场所、宾馆必须设有内部公共厕所,并向顾客开放。
  第三十条 生活废弃物的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处理等,必须达到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时间和垃圾、粪便的倾倒时间、地点、方式,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流散物体运输和建筑余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环卫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组织建设环卫设施,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有关规定逐年更新。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是指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果壳箱、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和环境卫生专用的标志、车辆、停车场、工作用房等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设置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
  第三十三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综合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及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开发和改造工程总概算中。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公用和民用建设中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的定点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本规定实施前未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由相关单位逐步解决、改造。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确需迁移、拆除、封闭或者改变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重建或者补偿方案,报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市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的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部门负责;各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其内部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和管理,不得随意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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