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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环卫专业单位统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人行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
  (二)乱倒粪便、垃圾和任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未经处理排放污水;
  (四)随地堆放、焚烧垃圾等废弃物;
  (五)其他污染城市公共场所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火车、汽车进入市区,船舶进入市区河道,禁止向铁路两侧、城市道路及河流倾倒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商店门前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货物、箱筐等;经批准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当设置护栏,设置垃圾容器,保持场地洁净。集贸市场逐步推行蔬菜净菜上市。
  第二十五条 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当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规范经营,保持摊位整洁。
  第二十六条 客运机动车辆上的废弃物,应当集中处理,不得沿途丢弃;畜禽、流散物品运输车辆经过市区洒落粪便和流散物品的,应当及时清除或者委托环卫专业单位有偿清除。
  第二十七条 垃圾收集运输应当逐步实现容器化、密封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处置场地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垃圾中转站、各种垃圾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应当经常保持完好、洁净。生活垃圾实行袋装,临街单位(门店)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不得将碎砖、瓦砾、废土、粪便和有毒、有腐蚀性废弃物倾入垃圾中转站,禁止将废弃物裸露于市。
  第二十八条 处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工业废渣,应当向卫生和环保部门报告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实施无害化处理,按指定的线路、地点密封清运、填埋或者焚烧。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向市环保部门报告登记,并在指定的地点处置,严禁混入其他垃圾内或者自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厕所应当保持地面、坑位、门窗的整洁卫生;保持厕所的给水、排水、照明、通风、储粪等设施完好,定期消杀,防治蝇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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