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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禁止将炉口、排油烟窗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禁止将饮食残羹剩水倒入街道、人行道或人行道树穴。
  第十五条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人行道、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及停放各种车辆。
  第十六条 建设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围档;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因维修道路、疏通排水设施、铺设管线以及进行园林绿化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枝叶等,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场地必须采取进出口处铺设硬质路面等有效措施,防止车辆带泥行驶和流浆外溢。
  第十八条 在城区设立从事车辆清洗的经营场所,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洗车,并遵守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凡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车辆均应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垃圾清运车辆必须有统一运输标志,车辆密封完好。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清运,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居民住宅区、城区主要出入口通道由环卫专业单位负责;
  (二)市区铁路、公路、航道沿线由管理责任单位负责;
  (三)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影剧院、商场等单位内部区域和卫生责任区由各责任单位负责,也可委托环卫专业单位代扫代运;
  (四)城市集贸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五)公共厕所分别由环卫专业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六)高层建筑、综合楼院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
  对已经出售的商品住宅、综合楼院,没有产权单位的,其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所在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环卫专业单位负责。
  (七)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综合楼院,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卫专业单位代扫代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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