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交通、水利等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河道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管理;
(七)其他有关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管理。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城市规划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兴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企业。
第八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提倡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劳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本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条 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具体执行范围和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决定。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其整洁美观。城区内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报栏、公共广告栏、布告栏、启事栏、宣传栏、橱窗、雕塑等,应当做到安全、整洁、美观,符合户外广告管理法律规定,不得有碍市容市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