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1号)
《江西省厂务公开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7日
江西省厂务公开条例
(2007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厂务,是指本单位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廉政建设的事项,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务、校务、院务、所务等。
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向职工公开本单位的厂务,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及时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经济贸易、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应当承担推行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厂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