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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

  (四)价格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拟定价格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方案形成后按定价权限和范围上报审批。上报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纪要、听证会笔录和有关材料。
  (五)价格方案批准后,由价格部门向公众、经营者公布,在网站及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权人的经营行为履行下列日常监管职责:
  (一)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二)行业协会规定的服务满意度是否达到;
  (三)年度和中长期经营方针、投资计划是否按规定报送备案,执行情况如何;
  (四)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良好;
  (五)是否履行承诺;
  (六)是否执行价格规定;
  (七)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
  (八)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主要成员的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是否按规定报送备案;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众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人进行监督,定期收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营者代表、用户代表、法律界人士及有关专家对特许经营提出的有关建章立制、价格调整和制定、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并积极吸纳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权人进行监督管理,委托其他职能部门、中介机构、聘请专家对特许经营进行评估的费用由市财政保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组织对特许经营权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特许经营权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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