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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安全、足量、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董事会决议和经营班子主要成员的变更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权人承担市人民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在经营期内,特许经营权人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经营协议约定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特许经营权人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其同意。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权人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特许经营权人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权人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实施临时接管:
  (一)转让、出租、抵押特许经营权的;
  (二)因转让股权而出现不符合授权资格条件的;
  (三)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公用事业的;
  (六)不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和建设公用设施,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七)擅自停业、歇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八)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并未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
  (九)违反申请特许经营权时所做承诺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期间,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正常经营,特许经营权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原特许经营权人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资产及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在指定的单位完成接管前,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继续维持正常的经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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