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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

  第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权人。
  第七条 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人。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选择特许经营权人:
  (一)提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制定项目市场准入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制作项目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和项目市场准入条件,受理投标;
  (三)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五)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为30日;
  (六)公示期满,对中标人没有异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 参加特许经营权的竞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的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解除、变更和终止;
  (九)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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