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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建设、主要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达国内领先水平或接近当代国际先进水平,对本市的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实施基础公益项目中(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科学技术档案等),做出创造性工作,经过实践检验,对本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为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过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
  (七)阐明自然的现象、特征或规律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在科技发展中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的。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江西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经鉴定(评审),并经市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
  第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或者公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研究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实质性、创造性重要贡献的;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的;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的;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经市直有关部门或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
  (二)市直属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可直接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三)驻市的国家、省属单位或者外省(市)单位完成的为赣州市经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以向该项目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经初审合格后,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在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按程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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