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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

赣州市政府令
(第41号)


  《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掌握的依照本规定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公开政务信息,适用本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政府机关是公开义务人,应当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与社会公众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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