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政府令
(第4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已经2005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贯彻科学的发展观,以建设民主法治政府为目标,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推动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法定的职能,科学、合理地规范和界定重大行政决策权限。本规则所指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一)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预算、产业政策、科技进步和教育改革发展等重大战略问题;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
(四)推进依法行政和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六)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七)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主要程序是: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应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科学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领导、专家和群众进行综合论证,或委托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必要时还应成立专门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决策咨询,拟订几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加以比较鉴别。
(三)征求意见。决策提出部门拟订初步方案后,应征求市政府组成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的意见,并按事项涉及范围征求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下级政府事权的重大事项,应征求下级政府的意见;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应征求有关的基层组织和基层群众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应征求市委常委、市委有关工作部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求意见具体范围和形式由决策提出部门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确定,必要时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确定。征求意见的形式包括座谈会、论证会、评审会、协调会、民主协商会,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展示,以及通过媒体、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后,承办单位应收集整理,吸收合理意见,及时调整决策方案。